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促进校园绿化建设,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环境,维护绿化成果,根据国家、省、州(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所指的校园绿化,是指校园范围内含自然山林、绿地、人工绿化在内的庭院绿化。
第三条 为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绿化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管理监督、协调,绿化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化办),具体负责校园绿化日常工作,绿化办设在后勤管理处,绿化科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学院应把校园绿化纳入行政管理轨道,建设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资金中安排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四条 学院倡导和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校园绿化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师生员工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或其他校园绿化义务活动,鼓励教职员工在指定区域栽种纪念性树木。
第五条 把创建州、省、国家级园林式单位,作为学院绿化管理的重要工作目标。学院将根据州、省、国家级园林式单位标准,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努力在绿化基本指标、环境风貌、养护管理、环保要求等方面全面达标。
第二章 绿化养护管理
第六条 新校区的绿化保活期满并已验收合格移交签收的绿化和老校区的绿化养护管理,由后勤管理处绿化科具体负责。
第七条 稳步推进校园绿化建设,加强绿化管理养护,努力提高校园绿化覆盖率。校园绿化的覆盖率达到有关规定的35%以上。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占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学院绿化建设需要时,占用部门或个人须无条件腾退占用的绿化用地。
第九 条学院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学院总体规划和校园绿化建设需要,搞好苗木生产基地或苗圃建设,达到苗木基本自给。
第十条 学院根据财力和实际需要,将绿化养护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按照创建州、省、国家级园林式单位标准,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基础工作,不断完善绿化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健全绿化登记制度,在核定绿地面积,核定乔、灌木品种、规格和数量,核定草皮植物和花卉品种、面积和类别的基础上,建立名贵树木个案档案,并按要求做好乔木和小品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绿化养护动态管理,做好苗木、花卉、盆景、肥料、农药、种子、工具、设备等相关材料的领用登记工作和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四条 聘请专业队伍栽种养护草皮和树木,必须保证成活率,如出现树木花草达不到成活率要求或因工作原因造成花草树木死亡的,应由其养护队负责补栽恢复。学院师生员工义务植树出现的成活缺数,属于部门包干的由部门来年补齐,或者由学院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补栽。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植校内绿化植物,确需更换移植的,须经绿化办审查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校内开荒种地,严禁在绿地内私自种植其作物。
第十七条 校园内山头原有的树木和植被,视同人工绿化进行管理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故砍伐,确因建设需要必须处理的,须经绿化办审查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校园绿化养护责任部门或单位,应按相关规范做好责任范围内的浇水、施肥、除草、修剪、造型、补苗、扶正、防冻、防风、防旱、病虫害防治等绿化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九条 为保证绿化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学院按照市场化的原则,采用以绿化专业队养护为主、师生员工义务绿化劳动为辅的绿化养护工作模式。后勤管理处绿化科负责对养护队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设施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绿化养护专用的设施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及时保养维护,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绿化养护场地内安装的固定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管理措施,防止管理失控或出现人为损坏、丢失。
第二十二条 绿化养护设施设备人员须进行专业培训,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坏。因操作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人应负相应责任。
第四章监督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化办为学院绿化监督、管理、实施的职能部门,负有监督绿化养护和规范爱绿、护绿行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校园绿地严禁下列行为:
1、钉、栓、刻划、攀折树木、践踏草坪、穿行绿篱;
2、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割草、扯花卉、挖苗木;
3、抛撒、堆放、晾晒物品,捆绑横幅标语,在绿地乱设广告;
4、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打雪仗、堆雪雕;
5、放养家禽、家畜,打鸟、捕猎;
6、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
7、挖沙、取土、釆石、取水;
8、焚烧物品、燃放鞭炮、用火;
9、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施工、交通事故造成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施工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因管线、设施维修影响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施工单位或部门应合理兼顾安排方案,尽量减少对绿化植物的损害。施工维修结束后应立即将现场恢复原样,并对损害的花草树木釆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全院师生员工均有举报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行为的义务,发现下列情况,应及时向绿化科或绿化养护队举报:
1、毁坏、盗窃乔、灌木或花草、草被植物事件;
2、树木枯死或有病虫害发生;
3、乱抛杂物、垃圾、乱泼污水、乱设广告、乱挂物品、乱占绿地的行为;
4、其他损坏绿化养护或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绿化队伍管理:
1、绿化管理和养护岗位工作人员,按其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管理;
2、绿化养护队工作考核,按后勤服务管理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 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可由学院绿化办报请学院批准给予荣誉表彰或奖励:
1、积极参加绿化和义务植树活动成绩显著的;
2、保护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设备成绩突出的;
3、为校园义务植树及绿化养护工作提供资金或提供花卉苗木有突出贡献的;
4、举报、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勒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或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地的,限期迁出,并从违规占用之日起至迁出日止,按所占用面积缴纳3倍绿化地占用费以赔偿经济损失;其中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按同等价值赔偿;
2、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补植被砍伐同类树木的5倍树木或追究购置同类树木5倍的赔偿费;
3、擅自移植树木的,按照同类树木的3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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