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院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我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学院内传播流行,学院应确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
1、法定传染病
(1)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二、疫情报告人应依法履行职责,按规定收集疫情信息,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以下要求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单位和州教育局报告。
1、疫情报告人在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
2、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24小时内报告。
3、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以最快方式2小时内报告。
三、学院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如因疫情报告不及时造成学院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 市疾控中心疫情报告电话:8251051
乾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564120
经开区卫生服务中心: 286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