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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湘西职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和湖南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要求制定本监管条例。

第一部分监督管理的项目及内容

第一条 检查食堂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上岗;食堂及食品售卖点负责人对食品安全、是否放到重要位置;

第二条 对食堂管理是否有可行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培训计划是否落实,检查员工是否对食品安全基本常识有一定掌握;

第三条 食堂采购大宗食品,是否按照湖南省高校后勤大宗食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实施;对一切食品的原料、加工环境、加工过程、包装及销售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 食堂是否坚持食品“留样”“消毒”制度,是否按要求“留样”“消毒”;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是否分开存放;凉菜及凉菜间是否按要求管理;

第五条 食品工作人员是否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是否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销售直接入食品时是否使用售货工具;

第六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是否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滋生的条件,与有害物品保持规定的距离;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是否按要求购置安放;

第七条 检查食堂的商业网点是否有违反国家及省市和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发生;学院内商业网点出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符合学院的整体要求进行商业活动;

第八条 检查食堂饭菜质量、数量、价格是否按学院规定的要求执行;禁止销售酒类(如:白酒、啤酒、含酒精的饮料等)给学生。

第二部分检查人员组成

第九条 按照《湘西职业技术学院卫生防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食品卫生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为后勤管理处处长,按照要求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考察食堂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按照《湘西职业技术学院卫生防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每月后勤处内召开一次食品安全工作专题协调会议,由后勤管理处处长、膳食科长、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食堂经理参加,总结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第三部分奖励及处罚标准

第十一条 为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等事故出现,根据教育与罚款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及处罚内容和标准如下:

1、对食堂采购大宗食品是否照湖南省高校后勤大宗食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实施,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要求采购,除补齐此批购进物品数量的总差价外,另按情节轻重和考虑是否初犯处以200元—2000元的罚款;

2、对一切食品的加工环境、加工过程、包装及销售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其中一个环节过程出现安全问题,视其情节给与50元—5000元的处罚;

3、食堂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检查发现无证上岗者和过期健康证现象,处以50元一200元的罚款;

4、食品工作人员是否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是否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是否使用售货工具,检查发现违规者处以10元—100(每人一次)的罚款;

5、食堂是否坚持食品“留样”“消毒”制度,是否按照要求“留样”“消毒”,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留样处以50元—200(每次)的罚款;

6、学院内商业网点出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符合学院的整体要求进商业活动,违反合同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每项处以50元—2000元的罚款;

7、对食品生产经营是否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滋生的条件,与有毒有害物品保持规定的距离,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尤其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

8、防腐、防尘、防蝇、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是否按要求购置安放,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处以50500元的罚款;

9、是否将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处以50500元的罚款;

10、对食品安全管理是否有可行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培训是否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对食品安全问题是否放到重要位置(要求提供书面资料),每年春秋两季检查。若当年秋季开学后没有当年春季的培训记录,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

11、后勤处将不定时的抽查食堂员工和商业网点员工对食品安全基本常识掌握情况,检查考核不符合要求按每人20100元标准的罚处以款;

12、检查食堂饭菜质量、数量和价格是否按学院规定的标准要求执行,发现未按规定执行者或学生举报属实,视情节轻重除给予学生赔礼道歉和一定赔偿外,同时一次处以50500元的罚款;

13、违反国家及省市和学院有关管理规定一次罚款5005000元,若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除经营者负责全部责任外立即解除合同;

奖励项目:1、饭菜质量数量学期内检测未出现一次不合格;2、年度食堂工作达到并保持当年学院要求保持的荣誉标准;3、未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堂管理安全事故;

奖励原则:同时达到上述要求的除在全院进行公开表彰外同时给予500元—5000元奖金。学院后勤处代表学院对餐饮管理公司和个人进行奖励及处罚。

第四部分罚款费用交纳程序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检查结果由后勤处按照本条理规定出具处罚通知单(写明处罚原因、整改要求和限期缴费时间等),送交相应单位负责人,同时填写食品安全检查结果登记表备查;

第十三条 学院后勤处督促食品经营部门负责人按照处罚通知单要求,及时到财务处交纳罚款资金,财务处每学期汇总后报后勤处备案;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奖励经费从所收取的处罚金开支。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后勤处负责解释。